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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二连浩特翔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运行程序,提升管理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经营的特点而制定,随着《公司法》的修订而修改。
第三条  本细则明确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及相互关系。
第二章 股东会的构成、职权和议事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对公司所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二)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大股东认为有必要进行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一次,于每年年初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议在召开临时会议:
1、股东一方提出请求时;
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视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之前15日通知双方股东。
(三)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派其他董事主持。
(四)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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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信息:

  • 体裁:管理制度
  • 行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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