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让人和出让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地下车位使用权的出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让人向受让人出让位于xxx,编号为xxx的地下车位使用权(以下简称该车位),价格为xxx元,该车位编号为设计方案编号,最终交付时以现场实际划线标明的编号为准,停车位的边线、面积以实际交付使用后现场实际标明为准,面积差异不影响该停车位的价格。
二、付款方式:受让人应于合同签定当日,一次性向出让人支付车位款(人民币):xxxx,大写:x拾x万x仟x佰x拾x元。
受让人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0.1%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出让人应于xxxx年xx月x日将该车位交付受让人使用,受让人按上述约定时间到出让人或出让人指定的物业公司办理该车位使用权交付手续,出让人不再另行通知,若受让人逾期未办理该车位使用权交付手续的,其责任由受让人承担,出让人不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并由受让人承担该车位各项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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