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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保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状

截止时间 : 2014-11-19 09:30:00

交易模式: 委托模式

任务金额¥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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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因和大致经过:
2012年3月22日8时10分左右朱xx驾驶xQxx88号轿车沿无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许村路段与迎面xxx逆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躲闪不急发生碰撞,造成xxx电动车车上乘坐人吴xx受伤,俩车不同情况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人第一时间拨打了95518中国人保电话和120和122,95518并没有告知本人伤者住院需要注意的事项,后120及时将伤者送往县医院救治。在交警处置现场后,本人第一时间赶到医院预交住院押金,并在伤者住院期间每天都探视,并带去水果。伤者住院期间,中国人保xx县支公司无人去探究情况,本人一再询问伤者住院,但是保险公司并未告知本人注意事项。伤者住院8天后,在交警的协调下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住院治疗费后伤后务调养费共计7697元,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后本人将xQxx88车在4S店维修,中国人保定损1484元,本人自付300多元 修理轿车共用去1800多元。xxx拖车费258元,维修费260元,总计车损共计2218元。后来带上发票和证明去保险公司理赔。结果总共获得赔偿5100多元,而实际本人共花去9497元。由于差距很大,本人不同意,但是保险公司依据什么伤者住院应该用医保用药,但是本人在送伤者住院期间从未得到中国人保的提醒和告知。同时中国人保依据公司规定,对于伤者吴xx一年纪59岁为由,不予赔偿误工费,伤者吴xx在家从事种棉花种地,自己抚养自己。
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中国人保xx支公司,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损失费共计9999.6元整。(其中原告支付xxx及xxx住院费5245元,误工费1440元,护理费752.6元 住宿补偿费160元,交通费100元。原告轿车维修费1784元,帮助xxx电动车拖车费258元、修理费26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以及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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